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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0 09:29:18      作者:       来源: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点击量:1918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5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制原则,以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为目的,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力争在“十二五”末,在全市农村基本形成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创新经营管理服务机制体制,在全市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建设配送中心16个,培育骨干龙头企业15个,发展各类经营网点2000个;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00个,其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个;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00个,形成较为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基本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三农”需要的合作经济组织新框架,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大力发展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的农资经营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和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种子和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任务。市、县区政府要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农资的淡储旺供制度,制定储备资金贷款贴息和储备补贴办法。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传统经营网络升级改造,加强区域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销售终端建设,培育和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草、电子通讯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形成县区有配送中心、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体系。积极做好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进城镇社区直销工作。

  (五)加快提升农副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特色产业,增强现有农产品收购加工、仓储运输、冷链物流、信息服务等功能,改造建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副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和产销衔接,推动大中型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力争在大中城市建设农副产品展销窗口,开设农产品直销网点,推进汉中农产品走向全国。

  (六)加快发展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整合、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培育建设功能较为齐全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电池电瓶、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打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服务网络。按照国家烟花爆竹营销政策,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和壮大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服务网络。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八)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其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组织引导农民开展生产、流通、加工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用土地发起成立住房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职工及城镇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

  (九)加强行业协会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行业协会,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主管的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和会员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十)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民实际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科技信息、红白喜事等综合服务和代办服务。市、县区政府要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有效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加快新型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建设

  (十一)加快基层社改革步伐。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化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或中心社。供销合作社要大胆引进农村能人到基层社工作,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劳动、技术、股权相结合的利益分配制度,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积极入股,领办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实施开放办社,鼓励民间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基层社改造和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引领、兴办的农家店、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要在办理注册登记、土地报批等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十二)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力争在2—3年内,建立健全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上级社对下级社的考核。建立健全社有资产投资管理机构,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三)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确保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骨干企业控制力的基础上,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核心竞争力。采取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方式,盘活社有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开拓新业务,加快企业改革改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供销合作社企业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主要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服务三农、微利经营”的原则,参与农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快建设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推进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大力发展有机农产品。在茶叶、蔬菜、畜禽产品、中药材、果品、粮油、水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快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加大品牌培育和产品深加工、包装的力度,提升我市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县区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相应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市财政统筹安排200万元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 “新网工程”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民经纪人培训及农村实用技术推广等工作。

  (十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超对接、镇超工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由财政补贴的工业品下乡和家电等以旧换新工作,利用中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等开拓农村市场,发展地方经济。市、县区政府在安排农业主导产业建设等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就业项目时,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已形成的网络、资源优势,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供销合作社发展连锁企业、建设农产品市场、区域配送中心、网点改造等为农服务项目,在规划审批、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注册登记、证照办理及税收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给予扶持。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列入中、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财政要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便于操作考核的服务项目,可按照“花钱买服务”的思路,由政府面向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招标。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市县区要按照国务院政策规定两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能超过三年。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对因政策因素与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机构的贷款,银企双方要积极配合,按有关政策加以化解处置。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供销合作社历史债务时,要优先让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

  (十九)稳妥解决土地遗留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剩余部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置。

  (二十)认真解决社保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抓紧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社会保障待遇。

  六、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重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进“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村服务的重要力量来培育,明确发展目标,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全市生漆产业的管理协调工作委托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同时,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蔬菜、茶叶、中药材、柑桔、畜禽、桑蚕等产业的发展。

  (二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供销合作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或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十三)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建设。各县区要把供销合作社人才建设纳入当地人才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班子成员,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懂经营管理的优秀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加强干部培养、锻炼和交流,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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