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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94440E/2014-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供销合作总社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6-30
来源:合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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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供销社,杨凌区供销社,韩城市供销社,陕西供销企业集团及子公司,省社直属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社徽1999年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议通过,2006年总社在社徽的基础上设计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制定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总社“五代会”在《社章》中明确了具体的使用要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标识使用手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启用以来,在提升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社在全系统标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抽查中发现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推广力度不够、使用不规范等等问题,最近,总社再次强调了使用标识的重要性,为了贯彻落实总社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快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

    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官方标志。加快标识推广使用,对于树立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正式官方标志,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在国内、国际开展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象征。供销合作社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塑造了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信赖并为社会公众认知的品牌形象,也代表着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标识就是这一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当前,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标识作为供销合作社软实力的体现,既是传承合作社文化的载体,又是最经济最直接的商誉宣传;既有助于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公众认知度,又有利于强化干部职工对供销合作事业的热爱与忠诚;既代表着过去的贡献与辉煌,也象征着今天一心为农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合作社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识应用则是合作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程。各级供销社、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与加强合作社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抓紧抓好,着力推进。通过宣传标识、使用标识、维护标识,普及合作社知识,传播合作社理念,弘扬合作社精神,使标识成为供销合作社展示办社宗旨和为农服务成果的窗口,体现经营实力与服务品牌,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旗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广使用标识,营造发展氛围,树立新形象,切实把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识规范,自觉维护标识权威

    各级社必须规范使用标识,任何单位制作、任何场所使用标识,均须和制作单位充分沟通,提供规范素材和标准,严格按照总社2010年修订完善后的标识模板和《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以及配套的光盘制作,维护标识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将标识中的“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变更为当地行政区划名称,严禁将标识中的图形与文字拆分使用,规范与其他标志组合使用方式。《标识使用手册》可在总社网站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hinacoop.gov.cn/Category_346/Index.aspx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标识的推广使用工作

    各级供销社要把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标识使用工作,使供销合作社标识在新农村建设第一线遍地开花,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供销社要加强领导,在工作业务活动中要认识到标识使用及规范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措施推动使用工作,增强全省系统使用标识的意识。

   (二)要加大投入,做到新建项目必用,改造项目补用,重点推广农资、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经营服务网点使用标识。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通过开放办社吸纳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也要积极使用标识,力争消灭盲点。

   (三)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办公场所,以及举办重要会议、活动时,都要自觉使用完善后的规范标识。

   (四)各级供销社要经常抽查所辖区内的下级社标识宣传、使用情况,重点要对网站上标识、机关单位、网点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正确使用标识。

   (五)为了加大标识普及工作力度,调动规范使用的积极性,省社将标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进一步加大标识规范使用力度。

   (六)今后各单位在申请“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评选示范专业社、标杆社等先进单位时,将使用标识情况作为评选标准之一,未按照规范准确使用标识的不得申报。

 

   附件:《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