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社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省社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省社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责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处室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社制定印发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三)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四)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五)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内部正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七条 主动公开。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省社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途径和流程
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社政务网站;
(二)召开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文类信息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非公文类信息在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单位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信息公开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一般性信息可由信息形成处室分管领导核准后直接送办公室公开;重要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省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四)信息形成处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
(五)经批准公开后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送办公室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信息形成处室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形成处室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省社政务网站提交申请信息;
(二)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三)办公室按照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将申请转给相关责任处室办理,并督促相关处室在办理时限内做出答复;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处室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通报,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省社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省社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